论企业竞争的几个法律问题王全兴湖南大学教授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和基本特性
对竞争实行法律调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
一九八零年十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当前企业竞争的法律依据
但在企业竞争中,当前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竞争的法律资格
参加竞争的企业,在经济上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法律上则必须具有竞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竞争的权利能力,即企业在竞争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由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自主权来体现的
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一般由国家机关批准的企业章程或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就有法律效力
企业竞争的项目,必须限于特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当需要突破这种界限时,应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
并经国家的职能机关批准
企业与竞争,还应当在服从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功,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白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确定产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等等
企业竞争的行为能力,即企业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取得并行使权利,设定并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其内容由意志能力、财产能力和技术能力三个主要因素所构成
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能正确、灵敏地形成和表达企业的意志,以对付复杂多变的竞争局面,应当在企业内部依法设置层次合理、门类齐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彼此制约的管理系统,并建立一套保证这个管理系统有效运转的管理制度,使企业在竞争中具有准确预测、正确决策、严密实行监督、迅速传递信息的功能
企业在竞争中灵活应变的意志能力,要有物质力量作保证,即必须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足以承担其竞争项目的财力和物力
特别是某些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