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铁科技〔2008〕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是指列入《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附件“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第三类铁路工业产品(产品范围、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的企业,必须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制造特许证)
制造特许证是对企业生产资格的许可
第四条制造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制造特许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铁道部科技司)负责制造特许证的审查
第二章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覆盖制造特许证产品,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二)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4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四)具有保证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铁道客车轴温报警器制造特许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9)的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六)产品符合制造特许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10)的要求;(七)有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15%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八)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年生产能6000套以上;(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1第三章申请和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