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指南目录1、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2、会计师事务所章程3、会计师事务所协议4、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议事规则5、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议事规则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事规则7、劳动合同书8、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间制度9、会计师事务所考勤和请假制度10、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劳动保护制度11、会计师事务所劳动纪律制度12、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13、会计师事务所社会保险及福利制度14、会计师事务所员工薪酬制度15、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录用制度16、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17、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18、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风险评估制度19、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执业回避制度20、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业务承接制度2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2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守则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管理,健全事务所透明高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断事务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和《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南。第二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建立风险管理严格、质量控制有效、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第三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形成以章程(合伙协议)为核心的、完善的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尊重制度、执行制度的管理氛围。第四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以“人合”为基础,尊重注册会计师的智力劳动和专业价值,充分发挥专业和知识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第五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以增进内部和谐为重点,合理规范和有效协调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之间、股东(合伙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以及其他各相关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事务所各层次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保障事务所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积极树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务所治理理念,推动形成诚信、合作、平等、协商的事务所合伙文化。第二章决策与监督第一节股东会(合伙人会议)第七条股东会(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会议,以下统称股东会)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事务所应根据自身规模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切实保障股东会的正常运转和职权行使,任何股东不得凌驾于股东会之上,不得越过股东会或者超越股东会的授权,代行股东会的职权。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协议,以下统称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提案的审议、表决的程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决议的公布及其生效等议事规则应进行详细约定,充分保障股东会按约定行使职权和有效运转。第九条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事务所章程中作出约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当确保所有股东拥有充分参与议事、讨论和决策的权利,尊重股东提案,给予每个提案必要的讨论时间。应当根据行业“人合”的特性,约定股东会表决权的分配方式。应当根据表决事项的重要性程度,约定不同的表决程序。第二节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事务所设董事会(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执行董事或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条事务所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董事(合伙事务所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统称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第十三条事务所选举的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