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学习报告近几年来,我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不断发生,学生或其家长状告学校的官司也不断见诸媒体。事实可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故此,作为一个教育者,学习《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总论。学生伤害事故是属于民法侵权法的范畴,简单的说是指在学校管理范围之内,作为未成年学生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未成年学生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之下所设计的一系列的行为、事件、以及责任承担,我们把它叫做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原因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1页共3页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页共3页(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