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内容提要:与市场化取向改革相适应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企业集团的出现,给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所得税政策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同时,现行所得税政策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因素
本文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自“企业集团”这一概念提出以来,企业集团这一与市场化取向改革相适应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得到迅速发展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新型产业组织形态给现行所得税政策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诸如纳税人如何确定、区域税收管辖权如何协调、相关税务检查如何实施等
同时,现行所得税政策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因素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在所得税税制及税收管理方面加以改进
一、企业集团所得税税收管理上的难点问题(一)纳税人及纳税申报的确定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企业集团征税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在一般有3种征税方法:(1)由集团下属企业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税;(2)由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纳税人统一缴税;(3)由集团下属企业先缴税,然后由税务机关与集团再进行结算
由于企业集团纳税人的确定及纳税方式的多样性,究竟应把集团还是其下属各个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规定不够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为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
事实上对企业集团纳税形成两种情况:如果由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这同一般企业无任何区别;但如果以核心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也就意味着集团的非核心企业所得应汇总至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缴税
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缴税,将进一步涉及到是由集团成员先就地预缴再由核心企业汇总清算,还是由核心企业统一缴税的问题
如果由核心企业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