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权利调研报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征纳关系,是我国当前社会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而能否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不仅涉及征纳双方,而且涉及到社会各界,涉及到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等方面,既取决于纳税人履行义务的状况、依法诚信纳税的程度,更需要税务机关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行使而不滥用法律权利
本文就税务机关在既定的税收制度下,运用权利与义务理论,借鉴帕累托改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作些探讨
一、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分析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设定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二)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间的影响分析对纳税人而言,履行纳税义务是纳税权利产生和实现的基础,但纳税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还有赖于税务机关履行义务的状况;只有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才能激发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从而确保充分实现税收职能,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法定权利也叫权力,是职责所在,是不能放弃的;行使权力要依法合理不能滥用,否第1页共7页则就会侵犯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守法纳税人的权益;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