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防治证券风险思考一、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评价我国政府防范风险的行为特征,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
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
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历史,也是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
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
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
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
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
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
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
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并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
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
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1
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基础工作上,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