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透镜下企业的社会责任ForestL.ReinhardtRobertN.StavinsRichardH.K.Vietor哈佛大学肯尼迪管理学院摘要:当前,商界领袖、政府官员以及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CSR)非常关注,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公司除了完全遵守有关环境规定外还有其它的道德和社会责任吗?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公司为了社会利益牺牲利润的行为?他们会在股东赋予的信托责任范围内这样做吗?他们能否持续地这样做而且市场会对他们的这种行为给予补偿吗?在现实中,公司是否经常或有时这样做:牺牲自己的收入,自愿地投入到环境保护中?最后,公司是否应该执行这种牺牲利润的做法(这样做是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吗)?在本文中我们将从经济的角度回答这些问题,其中包括法律和商业方面的一些观点。1.前言当前,商界领袖、政府官员以及学者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CSR)非常关注,其中中心问题是企业的目标。大家都赞成公司应该遵守法律,但除了法律之外——完全遵守环境方面的规定——公司还有其它将资源用于环境保护的道德或社会责任吗?关于CSR概念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在一堆出版物给出的令人困惑的解释中找到一个一致而有意义的定义。我们采用的是Elhauge提出的定义:为了社会利益牺牲利润。这个定义的优点是它与大多数最有价值的观点保持了一致。当然,关于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利润的问题不仅仅适用于环境方面。学术界对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利润的合法性展开的争论早在1932年就开始了,当时在哈佛法律评论座谈会上有一篇反对CSR的文章叫《谁是企业管理者的托管人》。1970年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在《纽约时代》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事增加利润》则引起了经济上的争论。从那以后,争论一直在延续,CSR也受到了学术界和公众的高度关注,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本文是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境”座谈会[2][2]上三篇文章中的一篇,主要对与CSR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还总结了目前环境领域对CSR的理解,并明确了最大的不确定性在哪里。最后,我们解决了四个关于公司为社会利益牺牲利润的关键问题。[3][3]即:根据他们对股东负有的信托责任,他们会这么做吗?他们会持续的这么做或者竞争市场会对这样的努力予以回报吗?公司能经常或至少有时做这样的事——自愿投入到公益事业中而损失自己的利润吗?以及公司会执行这样一种牺牲利润的行为吗?换句话说,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吗?本文的组织结构是这样的:开始时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思考了公司是否会牺牲自己的利润造福除股东以外的其它人?然后我们讨论了在美国和其它国家CSR的合法性。接下来,我们阐述了工业的组织和管理理论以此明确是否有可能公司牺牲自己的利润而不被市场力量惩罚。随后,我们转而探讨了一些确定的问题,比如在现实中公司是否从事CSR活动。我们还回顾和总结了过去的事实及证据并对公司是否能完全遵守法律进行了评论,在“是”的情况下,他们的“社会责任”是否导致了他们的利润损失。为了回答我们提出的四个问题,公司是否应该(从社会的角度)从事这样的行为,我们审视了CSR的标准化含义并考虑了关于该问题正反两方面的经济观点。最后一部分我们对我们的发现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几点结论。见Wood和Jones(1996)以及Mohr、Webb和Harris(2001)的相关评论。[2][2]其它两篇座谈会上的文章由Lyon和Maxwell(2008)以及Portney(2008)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讨论CSR。[3][3]这四个问题最初由Hay、Stavins和Vietor(2005)提出。2.公司可能为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润吗?在大多数经济学家和商学院中流行的观点是,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是让股东利益最大化。虽然这个观点成为了很多关于公司行为经济模型的基础,但它的法律基础却并不坚实。从法律上说,尽管法律支持让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也为公司为公共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润留出了法律空间。法院尊重商业人士的判断(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根据《不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