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保险责任(讨论稿)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方刚成律师整理一、受理与管辖问题1、审理范围问题目前杭州,江苏,上海等地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审理,民一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一庭审理完后,被保险人再次以商业保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由民二庭审理商业保险合同纠纷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考虑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不同性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纠纷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事实,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目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合并审理交强险与商业险未尝不可
2、管辖与主管问题
道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将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一并列为被告诉至法院,但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纠纷仲裁处理,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意,我们认为,除交强险外,对商业险部分应驳回对保险人的起诉,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再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明确约定仲裁的法院应以不属法院主管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驳回起诉,认为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允许保险人上诉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能以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所在地即事故发生地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
保险合同纠纷中,应注意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官管辖,未提出车辆损失诉讼请求的不得适用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等法官管辖,同时应注重审查车损证据材料以防止原告滥用管辖权
3、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问题,是否需要审理转让协议的效力
即是否要把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转让人列为诉讼主体
我们认为,保险索赔权不能转让
另外,如果认定可以转让,应审查转让协议的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