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之狱侦特情工作研究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隐匿身份的侦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必须重新审视狱侦特情这种传统侦查方式,本文拟从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如何选建狱侦特情及防治狱侦特情的滥用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其能更好的为自侦部门所用。关键词:检察机关;狱侦特情;职务犯罪随着20XX年新刑诉法的公布,狱侦特情重新引起检察界的关注,狱侦作为传统刑事侦查工作方法之一,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公安、看守所、监狱及监所检察等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秘密方式物色狱内羁押、服刑人员,用以对被羁押的侦查对象贴身查探,从而有目的的了解、掌握侦查对象的相关犯罪事实、犯罪心理等情况,并获取相关证据的侦查活动。[1]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面临严重考验,亟需提高自身的技战术水平,具体到侦查手段上,有必要认真审视反贪部门很少运用的狱侦这一侦查措施。笔者试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现状着手,对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如何选建狱侦特情以及防止狱侦特情的滥用等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一、狱侦特情措施的必要性第一是当前反贪实践的必然需要。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推进,反贪部门面临的执法环境愈发严峻。一方面,贪污贿赂的犯罪手段愈发隐蔽,方式愈来愈狡猾,尤其是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以及对抗侦查的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其中规范侦查活动的规定:如传唤时间、使用强制措施、律师提前介入等逐步为大众所熟悉,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使用的侦查手段权限有限,运用侦查措施受到诸多限制,导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侦查模式单一,侦查手段匮乏。可以说,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面临着内外部的巨大挑战,因此,加强狱侦工作也就越来越有必要了。之前通过在审讯室里以“疲劳战”、“车第1页共4页轮战”、“打擦边球”来突破案件的方法已经难以奏效,无法适应当前的反贪工作形势,通过狱侦这种“以利用侦查谋略开展外围式、迂回式包抄前进的侦查模式”来突破案件已成为现实需要。第二是深挖余罪,获取案件线索并扩大战果的必然需要。通过狱侦措施的运用,就能够获知案件情况、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等信息,有些信息往往是无法在审讯室里获得的,这样尤其显得其价值珍贵。哪里有敌人,哪里就有我们的战场是毛泽东同志游击战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但在当前的反贪实践中,由于分工的不同,有的反贪干警也许从来没有机会进入监管区,更不用说感受监室的氛围。当犯罪嫌疑人被送进看守所那道大门时,反贪干警就此止步了,当犯罪嫌疑人迈着沉重的步伐走出监室来接受讯问时,面对其心态和供词的变化,留给我们的是一个个问号:他在里面发生了什么。他在里面究竟在想些什么。这样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监所的功能,要让它成为我们检察机关侦破案件获取线索的另外一个战场。如果忽视了监所这个战场,反贪的后续工作就没有可靠保障,串供、翻供、拒不认罪都会发生;如果忽视了这个战场,反贪工作特别是贿赂案件的查处就会越办越小,最终成为“一锤子”买卖。第三是巩固反贪前期工作的必然需要。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往往千方百计的利用各种关系网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进行串供和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在证据上做文章,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开展好狱侦工作,就能为我们获取案件线索,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动态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我们获取旁生、再生证据创造条件,有效粉碎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的企图。二、狱侦特情的选建狱侦特情有效使用的前提是合理选建,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规定,特情人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特情应当具有发现和接近犯罪分子的条件;二是特情应当具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三是特情应当愿意为侦查机关工作,具有为侦查机关控制使用的条件。其中XX省公安厅、检察院与监狱第2页共4页管理局在2006年制定的《会议纪要》中对特情人员的要求更高,规定特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狱侦特情自身刑期应在10年以下,少数尖子特情的刑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