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05页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二节抵押权登记第三节地役权登记第四节预告登记第五节其他登记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页共205页第1页共20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05页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要旨】立法目的和依据【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立法目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办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办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办法》整个条文中。房屋是重要的财产,属于民法上的不动产的范畴。房地产登记是公示房地产物权变动情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权利归属的判定标准,以交付转移占有来认定所有权转移而房屋不可移动,其所有权归属和转移难于以占有来判定,其认定标准和动产必然有所区别。房屋的权利状况不能通过占有来进行判定,其交易风险自然高于动产,为了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当事人就要对房屋权利状况进行详细调查,而这种由交易各方自行进行的调查,势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需要建立房屋登记制度来明确房屋的权利状况,这样既可以保障房屋权利人的权利得到登记机构的公示,也方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利现状进行了解,有利于保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具体讲,《办法》的立法目的有三:1.规范房屋登记行为。通过《办法》的实施,确立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登记工作的具体标准,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的登记程序和履行的职责,保证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进行房屋登记。2.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通过《办法》的实施,保证公示的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记载事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权法》专节规定登记制度、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保护交易安全,也就意味着对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第3页共205页第2页共20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205页3.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应当从方便权利人进行登记和切实保障其权利出发来设计房屋登记程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规则,凡是记载于登记簿的权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和权属变化复杂的情况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登记为民,保证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办法》十分重要的立法目的。二、立法依据《办法》的直接立法依据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民事法律法规对房屋权利归属和变动所作的规定,如《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第二层次是有关房地产管理的部门法中的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作的规定,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其中,《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村镇规划条例》是其主要立法依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是《办法》的重要立法依据。《物权法》中有近二十条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明确原则上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发生效力的特殊情况,如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的发生;不动产登记的属地管辖原则以及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基本的登记审查要件以及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登记机构不得进行的行为;确立了不动产登记与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之间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性质以及二者冲突的解决规则;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