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次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总体规划未划定的,应补充划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总体规划的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规划部门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规划管理办法;(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