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甲方(发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认购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1.认购金额和认购股份数量1.1.乙方承诺以不低于人民币_____万元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1.2.在上述认购金额的基础上,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最终的认购金额和认购股份数量。2.认购价格2.1.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2.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2.3.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2.4.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询价,乙方认购价格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即其他特定投资者的认购价格)相同。2.5.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进行任何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认购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公示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认购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2.6.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乙方不参与本次认购。3.认购价款的缴付3.1.乙方将以现金认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支付认购价款。4.限售期4.1.乙方承诺本次发行认购新增股份的锁定期为请填充个月,即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请填充个月内不得转让。4.2.乙方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取得的股票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5.陈述与保证本协议各方于本协议签订日均向对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5.1.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力、权利,已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5.3.该方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任何义务不会:(1)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2)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3)违反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文件、该方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该方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6.生效条件6.1.本协议在以下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时生效:(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2)本次发行事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乙方的决策机构批准其与甲方签订协议;(4)_____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乙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5)本次发行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7.保密7.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7.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