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城市化地区提高控规实效性的对策|影响法律实效的因素及解决对策摘要
从公共政策属性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快速城市化地区控规实效性差的原因,指出有一部分控规失效的情况是快速城市化阶段社会政治系统需求的反映,同时指出,应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完善控规编制技术、提高编制审批效率等措施,提高控规作为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合法性、效率性、稳定性和强制性,从而提高快速城市化地区控规的实效性
关键词:控规;实效性;失效;公共政策中图分类号:f291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引言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得以确立,控规的编制、审批、调整程序,以及在规划体系中的作用得以明确
尽管如此,控规在编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控规在实施过程中调整过多的问题,也就是控规实效性差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但是,在我国快速城市化地区,“面对地方政府‘企业化’、开发行为复杂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规划管理法制化等新形势,控规难以适XX县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要(汪坚强等,20XX)”
“根据对部分城市实施情况的了解和笔者的工作实践,目前在城市规划实施中,普遍有一半左右建设项目程度不等地变更了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内容,部分城市发生变更的项目达到80%左右;少数城市变更较少,但也达到20%~30%(张泉,2008)
”社会各界对控规的质疑不断,城市规划业内也对如何提高控规的实效性开展了很多思考和探索
部分学者(鲍世行,1989;张苏梅,2000;熊国平,2002;等)提出,推进控规立法,强化控规审批、调整的法律程序是应对控规失效的对策;部分学者(唐历敏,2006;孙晖、梁江,2000;汪坚强,20XX;袁奇峰、扈媛,20XX;等)认为,提高控规的技术理性和内容科学性是保证控规有效实施的途径
本第1页共4页文从控规的公共政策属性角度切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