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崔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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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博远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近年来,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形式,越来越多地为新闻记者所采用
由于隐性采访是秘密性采访,触及被采访者隐私权的机会要比显性采访多,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权的问题
这是一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际工作中又不易把握的难题
如果隐性采访中隐私权的问题处理得好,记者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达到采访的目的;处理得不好就会被人状告法庭,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而且,还会给被采访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甚至经济损失
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权的问题,是新闻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中不报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工作目的,借助采访工具(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偷拍(录)等采访活动
”1984年出版的《新闻学简明词典》收入“隐性采访”这个词条,一开始人们对这一采访方式比较生疏、个别人甚至反对,现在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提出于1890年,美国私法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先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
在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诽谤和诬陷
”这里所说的人格权,实际包含了隐私权的内容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隐私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护隐私权已经提到了法律的高度
据有关研究专家统计,1973年,瑞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信息保护法》1974年美国各州开始制订隐私法、1977年德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1980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等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强调对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