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文臺字第0953129660號函訂頒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文壹字第0962124108-1號函修訂一、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新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94九十四年十一11月一1日之通過施行,本會為文化資產(除自然地景外)之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之主管機關特並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以促進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再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二、依據:本會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三、預期效益:(一)配合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推動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化等工作,提昇文化資產之保存現狀,並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以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精神及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二)中央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等共同合作,以守護珍貴的文化資產。四、補助對象:(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二)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文化資產之相關大專院校系所、文化資產立案之民間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或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達一年以上者。五、補助辦理項目如下:(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資產業務補助內容)包括:文化景觀、古物、遺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為輔助重點,其主要內容如下:(一)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監管、經營管理及活化計畫(包括遺址類研究、經營管理業務所需資本支出,惟不含其土地取得、建築新建工程)。2.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計畫。3.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二)針對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計畫:輔導轄區內之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針對已指定、登錄之文化資產標的,推動後續之保存、維護、活化等相關工作,提昇文化資產之保存現狀,及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絡之建構與運作,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各縣市政府應針對96年度輔導之執行績效作進一步檢討、評估與檢視)。六、申請程序與日期:(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述第五點第一項,並進行初審後,提出相關計畫申請。(二)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得依前述第五點第二項,由直轄市市、縣市政府自訂之初審收件時間,提出相關計畫申請及相關立案等證明文件。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初審(填寫初審評估/推薦理由表),再送本會進行複審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及成果等送會,俾憑撥款、核銷。(三)請依計畫封面、計畫參考格式及相關文件(參照附件一)填報計畫及經費表,函送報告書型式15份向本會申請。(四)申請截止日期:97年度計畫於96年10月底前提出申請。(緊急搶救計畫,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七、經費編列:本項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八、經費補助原則:補助每分項計畫原則(第五點):(檢附97年度直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財力分級表暨補助比率,參照96年度本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作調整,如附件二)(一)直轄市政府部分:計畫經費50%(1/2)。(二)縣(市)政府部分:1.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1級者:計畫經費70%(7/10)。2.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2級者:計畫經費80%(4/5)。3.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3級者及金門縣、連江縣:計畫經費90%(9/10)。4.辦理私有土地上國定遺址研究、經營管理等業務所需經費以全額補助為原則。九、審核及注意事項:(一)審核:1.申請案件由本會與中部辦公室、國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籌備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及相關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審核並由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經審查後決定補助經費。2.申請案件之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其內容之重點:(1)推動文化資產工作之政策方針、推動策略及困難。(2)上年度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情形、成果及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