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作業要點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文臺字第0953129660號函訂頒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文壹字第0962124108-1號函修訂一、主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新修正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於94九十四年十一11月一1日之通過施行,本會為文化資產(除自然地景外)之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之主管機關特並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以促進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再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輔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作業要點)
二、依據:本會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三、預期效益:(一)配合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推動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化等工作,提昇文化資產之保存現狀,並強化與社會大眾之互動及交流,以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精神及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
(二)中央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等共同合作,以守護珍貴的文化資產
四、補助對象:(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文化資產之相關大專院校系所、文化資產立案之民間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鄉(鎮、市、區)公所或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達一年以上者
五、補助辦理項目如下:(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資產業務補助內容)包括:文化景觀、古物、遺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為輔助重點,其主要內容如下:(一)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
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監管、經營管理及活化計畫(包括遺址類研究、經營管理業務所需資本支出,惟不含其土地取得、建築新建工程)
世界遺產潛力點推動計畫
社區文化性資產守護網計畫
(二)針對專業團隊及社區組織:文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