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城建北方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空间气体的主要危害因素:氧气不足或过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硫化氢、磷化氢、一氧化碳、粉尘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深基坑、肥槽等;(三)地上有限空间
如储藏室、垃圾站、冷库、料仓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总承包部所属项目部、分公司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各单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列入危险源作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有限空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