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调查研究·堵德成·内容摘要资料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原创观点,思维独特,内容充实页数;10字数;11081本文针对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根据职务犯罪心理、特点和法学原理,结合在经济领域内发生的腐败案件,对照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不能说明”、“可以责令”和针对“非法所得”的“追缴”方式以及相应的刑罚问题,做了一个初步地分析和研究,阐述了笔者本人对该项法律条款全面规范和修正的观点,提出了对本罪附加财产或者罚金刑的司法建议,最后讲述了从中央到地方全面建立国家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以期有效地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责令说明适用刑罚正文当我们调查涉嫌经济犯罪的高官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拥有的重大(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为什么贪官们对于他们自己所占有、所支配、所使用、所藏匿的金钱财物都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呢?——是贪官们的脑子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脑子出了问题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从我们制定的该项法律谈起——我们的法律完整无缺吗?——我们的法律无懈可击吗?那么,就让我们来认识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析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这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吧!一,“不能说明”犯罪的罪名称谓我国刑法针对某些不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围绕着这项犯罪行为,我们对其总结和概括了相关的“罪状”,同时比照和针对该项罪状,我们又总结和划分出一个相关的“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其中一项犯罪的罪状及其罪名称谓。然而,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称谓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正确称谓。在我国刑法重新修订之前,该罪的罪名是“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而在刑法重新修订之后,根据法学权威人士赵秉志先生在其论著《刑法学补充资料》中的解答,该罪的罪名已经修正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的称谓。前后两项不同的罪名称谓相互比较,虽然改动的内容只有四个字,但是法律定义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说明犯罪行为人系故意犯罪,并且犯罪态度顽固——“拒不说明”嘛!而“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罪”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了,此时的犯罪行为人此时最多只是一种过失犯罪——仅仅是“不能说明”,这有可能被我们被认定是一种过错责任行为。那么,这项法律的人为的法理定义变化是否合理呢?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笔者由此产生四点疑问;(一)“合法来源”的真实性我们的法律规定;我们“责令”犯罪嫌疑人说明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来源”而不是“真实来源”。——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首先让我们来想想这样一个问题;倘若犯罪行为人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的,为什么犯罪行为人“不能说明”呢?那么,所谓“合法来源”是真实的吗?我们的刑法只规定了“责令”犯罪嫌疑人必须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而没有强调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说明巨额财产客观存在的“真实来源”,那么,法律规定本身的这项法理定义也是“真实”的吗?(二)“不能说明”的真实性对于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巨额财产,本人“说不清楚”的、我们也查不清楚的,依照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人属于“不能说明”。“不能说明”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时疏忽,一时忘记了!为什么我们非得要认定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仅仅是“不能说明”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还有“不敢说明”或者“不想说明”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情节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具有“拒不说明”的主、客观犯罪情节呢?那么,法律规定的“不能说明”的法理定义是否完整、是否合理呢?(三)犯罪客体的真实性犯罪必须是有所侵犯。犯罪的客体不应当是“合法来源”。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是哪类客体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他自己直接占有、使用、挥霍、藏匿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那么,这些来历不明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