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职工保险管理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7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要求按照《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安排,年4月底前,要将全市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人员范围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为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落实,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支持,结合省上要求和我市实际,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进行落实和筹措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区县,要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区县,可以在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法加以解决;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第1页共2页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市上将利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落实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