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PE基金所得税问题分析来源:ChinaVenture作者:廖荣华发布时间:2011-09-15引言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一般采取合伙制或公司制的法律形式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基金通常所采用
我国所得税法规政策已经确立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制度,因此,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从合伙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现有基本规定及演变过程出发,分析基金相关市场主体取得收入的主要类型、性质及相应税负,并以此说明在基金设立和运作过程中的税收优化做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外国合伙人(个人或法人)的所得税问题,在此暂不涉及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下:(一)16号文《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
(二)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其主要规定包括:(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