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要有权力制衡|谁能制衡总书记的权力政府是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近些年来,正是在政府财政补贴以及行政推动参保等强力支持下,农业保险的规模才迅速扩大
20XX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73
8亿元,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
目前正在讨论中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需要通过外在力量的约束,划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权力边界,同时以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
中国农业保险初步确立了公私合作的制度模式
公私合作制既实现了政府责任的回归,又充分利用了保险公司现有的组织资源,这种制度上的优势使得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但一些地方公私合作的边界不清,政府对公司行为渗透过度,行政推动已经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我们调研发现,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干涉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要求保险机构签订不合规范的保单;克扣、截留保险费的财政补贴款;不规范地索取手续费、佣金;以掌管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权力为武器,迫使保险公司不恰当地多赔,甚至没有灾害也要求赔偿;在缺乏经验依据的条件下,压低保险费率等
上述风险事实上都源于政府权力的扩张及其对公司经营行为的不当干预
上述种种源于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事故,使保险经营机构正当保险费收入减少和赔付率人为地提高,扩大了保险损失成本,或者不能给遭受灾损的投保农户足额赔付
既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到农业保险制度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权力的“知止”,单靠主权者自律是做不到的,其权力边界应通过外在力量的约束来划定和实现
目前的《条例》虽然规定了相关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但没有有效界定和约束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政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并不清晰
第1页共3页已有罚则多针对保险公司,而对政府的可能违规行为没有任何相应的罚则
因此,农业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