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从平衡开始--试论隐私权的权利冲突与平衡发行号码188类别论点与思考发行日期2006-06-01作者胡知斗李春兰内容来源中国律师期刊2006年第06期引言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发表《论隐私权》一文,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课题,关于隐私权的理论也日益受到广泛的重视与关注,许多国家法律相继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即使一些尚未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国家,也通过名誉权或其他民事权利保护公民的隐私
在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发展过程中,公民的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一直都没间断过,当两种权利产生冲突时,解决权利的冲突就是在两种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平衡体现了人类的最高理性,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
一、隐私权的法律概念(一)隐私权的概念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发展过程中,隐私的观念和内容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界定其定义还是近百年来的事情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其性质是绝对权,权利人以外的他人都是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隐私保密权,是指权利主体有对自己的隐私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为人知的权利
如权利人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权利人有权对个人信件、日记、电话及个人私生活加以保密,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和散布等
2、隐私支配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的权利
不仅包括利用自己的隐私,还包括准许他人知悉和利用自己的隐私
如权利人出版个人写真照片集、出版个人日记;因履行契约需向对方公开某些隐私内容等
3、隐私维护权
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的不可侵犯性依法予以维护,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