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与社会的关系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阐释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的关系,来探讨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阻碍作用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体
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主要涉及法与生产关系、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一)法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一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被称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概念相对应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因素又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反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全面地论证了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
法来源于、根源于经济基础,也只能而且必须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的要求并与之相适应
法的性质、本质、特征、内容、功能、作用、结构以及发生、发展都决定于经济基础
但这不是说其他因素对法没有影响,恰恰相反,一国的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观念,甚至风俗习惯对法均有影响
我们在坚持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前提下也应当承认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法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反作用
积极作用表现在法对于与之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或摧毁,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消极作用表现在当法极大地滞后于生产关系的发展或者过分超前于生产关系的发展时,法不仅不能对生产关系起到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相反还会妨碍甚至破坏生产关系,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始终是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
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是最为直接的,但并不是法的最终的决定因素,因为生产关系本身还要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