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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与社会的关系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本文通过阐释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的关系,来探讨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阻碍作用。一、法与经济的关系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体。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主要涉及法与生产关系、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一)法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一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被称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概念相对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因素又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反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全面地论证了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法来源于、根源于经济基础,也只能而且必须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的要求并与之相适应。法的性质、本质、特征、内容、功能、作用、结构以及发生、发展都决定于经济基础。但这不是说其他因素对法没有影响,恰恰相反,一国的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观念,甚至风俗习惯对法均有影响。我们在坚持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前提下也应当承认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法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法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反作用。积极作用表现在法对于与之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或摧毁,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消极作用表现在当法极大地滞后于生产关系的发展或者过分超前于生产关系的发展时,法不仅不能对生产关系起到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相反还会妨碍甚至破坏生产关系,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始终是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是最为直接的,但并不是法的最终的决定因素,因为生产关系本身还要受到生产力的决定和制约,于是,生产关系对法的直接决定作用也就具有了中介性质,它表征的正是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也只有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才是最终的决定作用,但这种决定作用是间接的,需要借助于生产关系这个中介对法施加影响。法也对生产力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法保护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则对生产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法保护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则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束缚和障碍。在总体上,法律总是从不同角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力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法律、法学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法必须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二、法与政治的关系(一)法与国家国家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这里指称的是国家政权,即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法律与国家存在密切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支撑。首先,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二者是同时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分裂的阶级,引起了日益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为了缓和这些社会矛盾,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使社会维持基本的秩序状态,国家和法作为不同于原始社会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的新的社会调控手段同时产生了。其次,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国家和法用最高权威的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直接影响生产关系,从而对整个经济基础都发挥着重要的反作用功能。再次,从国家和法的本质上看,它们都是随着阶级、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的出现而产生的,是缓和阶级矛盾、进行阶级斗争的基本手段,因此,在阶级社会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阶级统治的有力工具。最后,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法作为国家意志,要由国家来确立和推行;国家作为实行统治的组织,要由法来协调其内部关系并为其活动指明方向,提供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规则。(二)法与执政党政策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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