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物权法》对私有物权保护的成就与不足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立法史上社会各界关注度最高、征求意见讨论审议时间最长、立法争议最大的法典在立法上终于尘埃落定、正式出台
我国《物权法》没有完全照抄照搬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物权理论和制度,而是继承和扬弃传统物权理论和制度体系的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作了许多创新,构建了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律主体,确立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体现了现代社会财产关系变化的规律与趋势,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
一、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先后历经多次审议修改的新中国物权法草案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权法》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时期出台的一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物权法的渊源与发展阶段1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决定于一定社会的客观经济基础,但同时又确认、维护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
物权法的发展阶段
物权法从萌芽、形成到发展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
1第一阶段:物权法的雏形时期
物权法体系的最初形成以古罗马法为标志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的物权法是西方奴隶社会最完备的物权法体系
2第二阶段:物权法的发展、完善时期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规定了较为完备的物权法体系,并在内容和编纂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标志着物权法进入了发展完善时期
3第三阶段:物权法的发达时期
《德国民法典》正式从立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