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企业单位复查工作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1*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各项内容,同时要求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
1*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和《条例》以及中办发〔1*9〕34号文件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我们决定用两年的时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复查登记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第1页共5页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