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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组织企业单位复查工作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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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单位复查工作意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各项内容,同时要求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1*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和《条例》以及中办发〔1*9〕34号文件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我们决定用两年的时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复查登记。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第1页共5页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与《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四)分级管理的原则。民政部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经国务院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办发〔1*9〕34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8〕6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2000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在此基础上,第2页共5页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审批和核准的职责。三、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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