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范文大全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减、免交申请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交、减交交申请的办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
第三条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卷宗移送相关审判庭
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四条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五条上诉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缓交的,应当通知上诉人
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上诉人按照批准的缓交期限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当作出不予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六条上诉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通知上诉人
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减交的数额交纳诉讼费或被批准免交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1页共10页立案庭认为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七条上诉人直接向我院提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