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XX〕6号【发布日期】20XX-02-27【生效日期】20XX-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XX〕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5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2月27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1页共13页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五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