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国家农村宅基地政策有何亮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XX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界限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1、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是市政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的土地总登记
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未经登记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本次登记前为各户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书作废,符合政策的换发新证书
土地改革时期,以莱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包括新泰县人民政府、XX县区人民政府为原寨子乡、黄庄镇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须重新登记发证
2、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3、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4、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第1页共3页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