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托拉斯法简析关键词:反托拉斯反垄断竞争法内容提要: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经济国家,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这与其拥有完备的竞争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
由于这些法律的目的主要是反垄断,故在美国一般都称之为反垄断法;由于托拉斯为典型的垄断形式,故又称之为反托拉斯法
本文试图对美国庞杂的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作一简单的分析评价,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提供某些借鉴
一、法律框架1
主要立法美国基本的反托拉斯立法为数不多:主要有《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Act)、《1914年克莱顿法》(ClaytonAct)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
其中《克莱顿法》通过《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Act)和《1950年塞勒-凯佛维尔反兼并法》(Celler-KefauverAct)进行了重大修正
《谢尔曼法》集经济制裁与刑事处罚于一体,禁止为了限制贸易而为的契约、联合、通谋、以及垄断或者试图垄断,违者将被处以罚款或者监禁
[1]法院还可以判决对违法者的未来行为进行监控
《克莱顿法》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的限制贸易的行为,包括排他性交易安排、捆绑销售、价格歧视、合并与兼并、连锁董事会等,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
该法是一个“口袋法”(catchallact),它被视为所有其他反托拉斯法乃至其他经济立法的补充
此外,一些特定行业的专门立法对特定行业的竞争行为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如《联邦航空法》、《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电信法》等
对这些企业的竞争行为首先适用专门法,在专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的反托拉斯法
判例原则——“合理规则”与“本身非法规则”《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任何“旨在限制贸易的契约、联合……或者通谋”的行为
从字面上来看,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