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规范城中村改造行为,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市政府泰政发[2004]71号、泰政发[2008]31号和区政府泰山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城中村改造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市政府泰政发[2004]71号文件关于“市区村庄综合改造坚持统一规划、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各方受益”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城中村改造的监管责任:村(居)委会,是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对本村居的旧村改造工作全面负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旧村改造工作的监管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旧村改造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区直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的职责权限,分别对旧村改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全程监督管理,对规范城中村改造行为、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尤为重要
改造前的监管是关键,改造中的监管是重点,改造后的监管是落脚点,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环节的监管:(一)夯实基础,落实改造前的监管措施1、严格条件,慎重确定实施改造的村居
改造条件是否成熟,是城中村改造快速、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必须对此严格审查、把关
各街道、镇要按照区政府泰山政发[2008]80号文件的要求,优先选择两委班子坚强有力、群众基础好、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改造条件的村居作为改造对象,并将初审意见书面上报区领导小组,纳入实施改造计划范围
未经区领导小组和市指挥部的批准,坚决不允许实施村居民的拆迁和改造工程建设
2、抓住关键,认真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启动旧村改造,夯实群众基础是关键,必须认真落实“一个方案、两个名单”公第1页共4页开公示制度
各村居要根据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认真核实拆迁安置户数;结合本村居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分别召开党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