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XX-06-16财建[20XX]5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以奖代补的范围第五条以奖代补范围:1
奖励范围为建成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2
补助范围为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不属于第五条范围的项目;(二)属于第五条范围但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三章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第1页共5页第七条专项资金按因素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
本着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多完成多奖励,少完成少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上一年度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新增污水处理量及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等计算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分配后,年度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若有余额,再按规划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补助资金
东部地区只分配奖励资金,不分配补助资金
实际新增管网建设长度奖励标准
中西部地区每公里奖励40万元、东部地区每公里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