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实施细则XX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黔农信办发〔20XX〕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方面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第二章贷款条件、金额、利率、期限及方式第七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第1页共15页(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自筹资金不落实,总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以及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五)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产能的;(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国家相关部门对特定类型项目贷款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担保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第十三条还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分期还本付息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第三章贷款受理、调查与评估第十四条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所在地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借款人基础资料。1.已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第2页共15页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等有效证件,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3.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名单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其他企事业和经济组织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借款决议书;4.新设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5.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6.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7.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原(辅)材料采购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或意向;8.有关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