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信用社现金管理实施细则XX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黔农信办发〔20XX〕1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方面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金额、利率、期限及方式第七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第1页共15页(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二)自筹资金不落实,总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