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带运输机和溜子的。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一般“三违”: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继续运行的。2.不使用检漏继电器的。3.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4.人为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的。5.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6.无计划检修设备的。7.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或站在绝缘台上的。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10.发放的矿灯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11.普通型携带式电器测量仪表,不检测瓦斯浓度就使用的。12.压风机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13.井下检修电气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14.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使用的。15.W蛮装运,因装运造成回收设备损坏的。16.用导链起吊重物,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物吨重的。17.井下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有措施的除外)。18.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的,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设施的。靴车19.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链接环和插销的(有特殊措施的除外)。20.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21.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和保险绳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22.确需在自动滑行的车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23.运输车辆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24.轨道运输拉空钩时未跟人的。25.绞车“四压两钱”、地锚松动失效的,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使用的。26.轨道运输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27.违反规程规定推车的。28.斜井提升时,把钩工不及时进入躲避铜的。29.未按规定打信号开绞车、皮带、溜子等设备的。30.1.6m及以上提升机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间隙保护等保护装置失效或解除不用的。31.主、副井提升钢丝绳未按照规定检查的。32.发现设备设施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33.斜井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轨的。34.绞车滚筒压绳板少于2副、未压紧或破股固定,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35.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钢丝绳锈蚀严重、有硬弯、死结而继续使用的,钢丝绳绳卡松动、缺失或失效,钢丝绳磨损或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36.在车场顶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