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20XXxx,身份证号码:20XXxx,电话:20XXxx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20XXxx,身份证号码:20XXxx,电话:20XXxx原审被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xx职业,住20XXxx,身份证号码:20XXxx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20XX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理由:1、本案一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由此可知只有在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况下才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原审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而直接以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且要求申请人对债务的一半即47787
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依法应当再审
2、原审中申请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原债权人xxx出具的数额为41030元的收条,这张收条能够证明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承担了数额为41030元的担保责任,原审中法官以要调解为由不让债权人出庭作证,径直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如果法庭认为不用提供担保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证据即能判决由各连带保证人平均分担债务,那么申请人承担的41030元的担保责任也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半即20XX5元,这笔款项在判决中应当直接扣除
3、原审受理费和执行费不属于担保范围,原审判决却要求申请人承担受理费575元及执行费1000元的一半即787
5元没第1页共16页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错误,依法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