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的税法口径与会计口径一致吗一、什么是税法上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该政策界定,税法上的资产损失似乎与会计上界定相差无几,事实如此么
二、资产损失的税法口径与会计口径一致吗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客观存在
对于资产损失,会计准则是立足于谨慎性、可靠性,而税法则强调确定性和真实性
会计质量要求税法原则举例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确定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税前扣除应当是确定的,而不是预估的
企业认为某项资产已经不可控,已进行减值处理,但不得税前扣除
可靠性: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真实性:企业应纳税额的计量,应当以真实发生的交易如实确认,并符合税法要求的法定要件
企业认为某项应收账款已无法收回,会计上已做处理但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务人员要注意几点1.资产损失判定的标准、金额,都应以计税基础为准,应重点关注企业资产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过程
比如,固定资产损失,如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规定的最低年限,应按税法的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损失,而非会计上的年限计算的固定资产损失
2.资产损失税法申报扣除的前提: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