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厂)车监管历程回顾(1)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前1、1995年4月7日,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激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首次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安全监察;2、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底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厂内机动车辆”是“特种设备”之一
3、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其中公布了特种设备分类目录,厂内机动车辆包括: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机动车、其它机动车
(2)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出台后1、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未将“厂内机动车辆”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国质检锅[2004]31号《关于发布的通知》,2004年1月10日
“厂内机动车辆”也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
3、鉴于此,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将“250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4、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2003年6月17日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包括: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卸机、挖掘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
(3)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