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发布时间:2014-01-2917:33:18■2014年第3期《财经》作者:李世亮、黄萍萍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障碍,而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因素在于城乡分割而治的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
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法律制度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体制、机制再造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并提出了具体的举措和要求
但是,要真正将这些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在现有法律制度下仍然面临阻碍
这意味着,改革的现实需求与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造成了改革与法治的矛盾
需要明确,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当下,要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始终坚持“民主、民权、民生、法治”的理念,四者缺一不可
因此,修改和完善与当前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关键环节
本文拟对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相左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就如何修改和完善提出思路与建议
城乡要素市场适格主体问题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信息等诸多内容
目前中国还未形成城乡一体化的要素流动市场,阻碍了农村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以及农村资源向资本的有效转化
构建城乡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农村缺乏参与市场活动的适格主体
首先,“集体”这一主体在法律上定义不清,实质虚化
根据《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8条以及《物权法》第59条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
但何谓“集体”,却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予以界定
事实上,“集体”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
“集体”是由其成员个体构成的集合体,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法人
因此,“集体”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要件,将其作为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