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境外经验与启示发布时间:2014-4-4信息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一、土地制度要结构科学、体系完整,与城镇化进程互相促进一项完整的土地制度至少包括产权制度、经营与市场流转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农地保护制度
要使土地制度与城镇化互济共进,首先要构建既遵循土地制度变革一般规律、又包括以上四个制度的土地制度
城镇化初级阶段确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
在土地制度演进中,助推城镇化的经验做法是确立明细的产权制度
尤其是在城镇化的初始阶段,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耕者有其田”是确保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
在现代化进程中,美国、法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的土地制度改革首先从确立农地产权开始
美国于1862年颁布的《宅地法》确立了小农土地所有制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将封建土地制度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分配制度,保证了农民能够自由地利用他们所分到的小块土地
日本于1946年9月制定了《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法改正法律案》,确立了“耕者有其田”和以自耕形态为主的农业生产形式
日本《民法》还规定,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直接的、全面的支配性权利,是一种重要的物权
私有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租佃
[1]中国台湾地区自1949年开始进行了两次土地改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的目标便是实现“耕者有其田”
这次改革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是“三七五减租”,即将农地地租控制在主要作物全年收获量的37
第二步是于1951年实行“公地放领”,即政府准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对公有耕地进行购买,将国有耕地的所有权陆续转移为农民所有
1953年台湾政府颁布了《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条例》等法令,实施土地改革的第三步,即“耕者有其田”
[2]明晰的土地所有权界限和“耕者有其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带动了工业化和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