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低收人困难家庭证】一、认定标准:具有三元里街户籍居民户口、居民人均月收入430元以下(含430元)的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
二、必备资料(一)个人书面申请(二)出具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及户口簿第一页(地段号、户号)、身份证复印件、小1寸近照1张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1、申请人是在职(下岗)职工,需提供《广州市职工收入情况表》或《驻穗中央省属单位职工收入情况表》;2、申请人是失业人员,需出具本人的失业证和《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注明离岗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补偿情况);3、家庭成员有疾病(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劳动收入的,应提供疾病(残疾)证明;4、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子女须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三、填报家庭经济收入内容主要是有赡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的家庭总收入
家庭经济收入内容包括:(一)家庭成员的工资、补贴、津贴、退休金、奖金;(二)接受子女、亲属的赡养金、抚养金;(三)劳务性收入;(四)其它财产性收入
四、申报审批程序(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二)填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交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居委会加具意见,报街道社会和经济事务科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经区民政局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凭此证可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收费的待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减免部分消费性消费: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义务劳动的;2、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基本生活水平的;3、家庭使用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移动电话、摩托车、高档组合音响等;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主要依据(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