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中村”房屋拆迁及补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汤洁张莉娜“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根源
它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城市边缘的农村,因城市的发展需征用集体土地,同时征收了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二是经征地后农村居民人均耕地不足0
1亩,撤组转户后的村庄
在征收建筑物所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同时,必然要对其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规范,但与城市房屋不同,“城中村”中建筑物所占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其拆迁的补偿方式及程序至今未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对其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也都是若隐若现的出现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可操作性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面积不断扩大,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各地不得不自行对“城中村”的房屋拆迁进行规范
一、各地对“城中村”拆迁采取的主要做法目前,我国各地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规范在形式、制定依据、拆迁管理部门等方面均有不同
规范形式不同
对“城中村”这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规范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如《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是以规章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24号政府令);三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这种形式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一些没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均采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
制定依据不同
对“城中村”拆迁制定法律规范的主要依据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表明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是不明确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的表述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