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录:1殡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殡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大洼县殡葬管理所1殡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法制局要求,规范大洼县殡葬管理所行政执法案例,依法行政确定殡葬管理工作职责,及在行政执法中的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透明运行依法行政权力,现将大洼县殡葬管理行政执法情况说明如下:一、制造、销售棺木的管理大洼县殡葬管理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照国务院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20001年8月14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盘锦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实行火化地区禁止制造,销售棺木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制造、销售者,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依照殡葬法律法规要求,大洼县殡葬管理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制造、销售丧葬用品违规行为者,进行依法处罚标准是:我们依照国务院、省、市殡葬法律法规,向全社会公示,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在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对违反殡葬法规行为者按照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裁量标准,按照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违法行为轻重来裁量处罚标准
21、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中,依照国务院省、市殡葬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对违法者,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实施处罚、处罚标准依照殡葬法律法规条款中,禁止制造和经销棺木,对违法者按经销额1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每个棺木卖价在300元左右,1倍处罚标准定为300元
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违法者态度较好,认识到违规的事实,处1倍罚款,处罚标准为300元,行政处罚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