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安监管规〔2009〕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监局:为适应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委托各区安监局审批、发放及管理的需要,我局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武安监管〔2006〕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十二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二○○九年六月十二日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以下称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做好武汉地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二条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化品经营及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市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化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化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化品。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销售或者在国家、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甲种经营许可证。第五条市安监局对中央、省属在汉、市属单位、汽车加气(天然气)站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的危化品批发零售单位、储存单位、油漆门点、工业气体充装单位实施经营许可(乙种)。各区安监局受市安监局委托,对辖区内除上述对象以外的单位实施经营许可(乙种)。第六条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1990年4月10日第6号>)等规定。(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备)和安全标志。(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从事批发业务经营的单位,还应具备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化品仓库(自有或租用),不得将危化品存放在业务场所。第3页共7页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页第八条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危化品经营单位,应明确承诺没有也不租赁危化品仓库,不得从事危化品实物经营。第九条从事零售业务经营的单位,只许经营除剧毒化学品、第一类、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危化品,且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储存场所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2、经营面积(不含库房)不小于60平方米。在市场租用的门面不小于20平方米。3、店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4、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化品,其存放总质量不超过1吨。5、店面与备货库房应有实墙相隔,备货库房中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公斤,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6、零售业务的店面及备货库房应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安全条件。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化品。第十一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提供下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