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项目名称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分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1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