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XX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模版]XX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湘发[xx]13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二)其他来源。第三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二章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第四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引导为主,保证重点,统筹安排,注重效益。第五条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旅游规划编制。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可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旅游规划编制。(二)旅游项目建设。用于补助全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景区(点)旅游建设项目,其中重点支持国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建设项目。(三)旅游宣传促销。用于补助全省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主题促销、网络促销、重大活动策划、境内外参展、广告宣传、宣传品设计与制作、省内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以及补助重点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设及科研。用于补助旅游行业人才培养、旅游信息化建设、全省性的旅游课题调研等。第1页共3页(五)旅游商品开发。用于补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开发研制和生产。(六)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用于补助游客中心、旅游标识、旅游厕所、旅行社营业网点建设等。(七)入境游及国内游奖励资金。按照《XX省入境旅游奖励办法》(湘财外[xx]48号)执行。(八)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xx]12号)及其《实施细则》执行。(九)支持旅行社发展。按照《关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湘旅联字[xx]2号)执行。(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按照《XX省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xx]47号)执行。(十一)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项目开发。用于补助“农家乐”、“渔家乐”等乡村旅游项目或旅游扶贫项目。(十二)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用于补助陆上文化旅游开发保护示范项目、湖滨旅游项目、游艇旅游基地项目、漂流、内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码头建设项目、航空旅游基地项目、温泉、自驾车营地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事项。第三章资金申报和管理程序第六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联合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同时抄报上一级旅游局、财政局备案。省直有关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二)申请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应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本级政府的立项批复和规划编制合同等。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省旅游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等。第2页共3页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省旅游局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第七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旅游局、财政局及省直有关旅游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提交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过期不予受理。第八条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评估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