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化物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职代会提案在履行职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职代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大连化物所职代会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向职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交付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是职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基本手段,是激发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紧密围绕所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实现我所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提案工作小组第五条提案工作小组是职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组织,在职代会领导下负责职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六条提案工作小组由组长和成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职代会代表中产生,由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七条提案工作小组职责(一)制定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六)向职代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先进部门,报请职代会予以表彰
第八条提案工作小组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第十条下列个人和集体为职代会提案人:(一)职代会正式代表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提出提案
(二)职代会代表组可以代表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可以本专门工作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提案选题应当围绕我所改革、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
第十二条提案包括案由、理由、建议或办法
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