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国债转贷资金按期归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监督与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大财预字[1999]3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大财基字[1998]220号)的基础上,现研究制定《大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资金拨付及使用一、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
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
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行政管理责任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坚持同比例原则,即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配套资金的到位率不得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率
三、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实行“拨款申请审批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开出的资金拨付单是开户银行办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业务的依据
财政部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应以以下文件为依据:(一)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或国债转贷资金计划;(三)项目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前期文件;(四)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附表1)和《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表2);(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及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六)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
四、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