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02-07【生效日期】1986-02-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7日大政发〔1986〕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
第四条第四条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
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
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二章土地的使用管理第五条第五条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证件和市规划局的用地批复文件,在市房地产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第六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大连市的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地形地貌和动用、破坏地上、地下资源和设施
第七条第七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建筑和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等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合营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如需改变用途,变更用地范围,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合营企业用地合同期满,或因故经批准终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