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的一般考虑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2016年第61号通告)等多个技术指导原则,本文是上述指导原则的补充文件
改规格药品系指该规格在美国、欧盟或日本均未获准上市,或无法确定同规格参比制剂的药品
本文件适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口服固体制剂改规格药品的评价
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一、概述我国已批准上市的药品中存在部分改规格产品,对这部分产品的再评价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药—1—品的规格及用法用量依据上市前临床试验确定,因此增加规格一般应依据原研药说明书的用法用量来确定
为加强对药品规格的管理,防止不合理药品规格给临床用药带来混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对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申请增加的规格不得改变原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
改规格药品的评价包括药学和临床试验等方面内容
二、评价内容(一)改规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改规格药品首先应结合原研药品规格的上市情况,充分论证改规格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药品规格的变更应在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量范围内,在适应症相同的情况下,不得改变药品原批准的用法用量或适用人群,其规格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给药剂量,也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给药剂量
(二)药学评价以该品种原规格参比制剂(以下简称参比制剂)为对照,系统进行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