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修正著作權法概述(本文刊登於91年2月「智慧財產權月刊」)章忠信*壹、前言○○二一年的十月,兩岸立法機構有志一同地修正各自的著作權,使雙方著作權法制與國際著作權保護標準更密切結合
不過,台灣地區之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僅為因應民國九十年(○○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的行政程序法及加入WTO,作小幅修正1,至於針對網路數位化科技方面之修正草案仍在行政院審查中,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之修正則為因應科技發展與國內需求狀況之全盤修正2
本文目的在就大陸地區新修正著作權法作簡要說明,以供各方瞭解貳、大陸地區著作權法制立法背景○我國歷史上明確保護著作人權利之法律,始於一九一年清朝政府頒布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
一九一五年及一九二八年,北洋政府與國民政府先後頒布各自的著作權法,但北洋政府的著作權法未及實施,即隨著北洋政府瓦解而無成;至於一九二八年(民國十七年)國民政府頒布的著作權法,後來歷經多次修正,成為臺灣地區中華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
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地區成立後,初期對於法制建制並未重視,遑論著作權法制之建立3
有感於經濟發展已到相當階段,智慧財產權保護為○必須重視之議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八年六月三日加入世界慧財產權組織(WIPO)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於第三條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屬於遺產範圍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於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其中於第九十四條首次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權、發*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士、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碩士,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科長
1臺灣地區民國九十年新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詳請參閱拙著,「『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