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视野下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以及授权量、注册商标拥有量等均居全国前列
课题组通过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向民营企业发放调查函、查阅全省法院自2002年以来审结的2000多件涉及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等,全面了解浙江省民营企业在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开发、管理、经营和保护等方面的现状,并从司法的角度对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提出了建议
一、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创新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特别是从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反映的情况来看,我省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及创新能力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意识方面1、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制度
但我省民营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创新成果的观念还不够成熟,许多创新成果没有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有的企业误认为,只要其开发的新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或进行了成果鉴定,企业就对该技术成果享有专有权利
其实要真正实现技术成果的专有权利,必须走申请专利的途径
再如,有的企业在接受外方带有研发性的订单后,往往直接将样品甚至设计图纸一并寄给外方,以争取进行批量生产,结果外方将上述技术申请了专利(特别是外观设计),反而起诉研发方专利侵权
还有的企业认为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使用,既可节约申请专利的时间,又可处在保密状态,又具有排它专有性
但不少企业根本就不知道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有许多要件的规定,在起诉对方侵权时,根本就说不清自己的秘密点所在
或该所谓的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完全可以解密,结果将自己的研发成果拱手让人
2、“贴牌生产”阻碍自有品